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即被告養母 朱張金鳳 被告 朱祐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祐鉦取具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均坦承犯行,請求准予具保等語。
二、本件被告朱祐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就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部分均坦承犯行,又有固定之住所,本院認被告若能提出相當之擔保金,並輔以限制住居之命令,應足以擔保其罪刑之審理及執行,准予取具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號之住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段奇琬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