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他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計貳仟玖佰捌拾肆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更(二)字第163號判決免訴確定,扣案之MDMA共計2994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被告被訴販賣MDMA之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更(二)字第163號判決免訴確定,此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9月10日檢元字第11166號函文在卷可稽。扣案之綠色及橘色圓形藥錠原為2994顆,經取樣10顆鑑定,均檢出MDMA成分,鑑定後餘2984顆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5月30日刑鑑字第0940075486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故上開圓形藥錠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MDMA,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就鑑驗後所餘之MDMA共計2984顆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聲請意旨誤載為2994顆,顯未慮及上開業已鑑定用罄之10顆藥錠,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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