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6月25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丁○○於民國85年7月2日向聲請人簽發到期日為民國89年10月10日,面額為1,900,000元之本票,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點43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聲請人於民國89年10月10日提示請求付款,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共1,193,123元及利息、違約金。詎第三人丁○○已於民國95年4月19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於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司法事務官翁振丁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拍字第5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25│建│0│00│1713.00│10000分之34│├──┼───┼────┼───┼───┼─┼──┼──┼────┼──────┤│002│臺南市○○區○○○段│726│建│0│00│236.00│10000分之34│├──┼───┼────┼───┼───┼─┼──┼──┼────┼──────┤│003│臺南市○○區○○○段│743│建│0│00│3.00│10000分之34│├──┼───┼────┼───┼───┼─┼──┼──┼────┼──────┤│004│臺南市○○區○○○段│750│建│0│00│81.00│10000分之34│├──┼───┼────┼───┼───┼─┼──┼──┼────┼──────┤│005│臺南市○○區○○○段│761│建│0│00│2206.00│10000分之34│├──┼───┼────┼───┼───┼─┼──┼──┼────┼──────┤│006│臺南市○○區○○○段│762│建│0│00│101.00│10000分之34│├──┼───┼────┼───┼───┼─┼──┼──┼────┼──────┤│007│臺南市○○區○○○段│762-1│建│0│00│3.00│10000分之34│├──┼───┼────┼───┼───┼─┼──┼──┼────┼──────┤│008│臺南市○○區○○○段│763│建│0│00│9.00│10000分之34│├──┼───┼────┼───┼───┼─┼──┼──┼────┼──────┤│009│臺南市○○區○○○段│763-1│建│0│00│4.00│10000分之34│├──┼───┼────┼───┼───┼─┼──┼──┼────┼──────┤│010│臺南市○○區○○○段│764│建│0│00│26.00│10000分之34│├──┼───┼────┼───┼───┼─┼──┼──┼────┼──────┤│011│臺南市○○區○○○段│767│建│0│00│10.00│10000分之34│├──┼───┼────┼───┼───┼─┼──┼──┼────┼──────┤│012│臺南市○○區○○○段│768│建│0│00│14.00│10000分之34│├──┼───┼────┼───┼───┼─┼──┼──┼────┼──────┤│013│臺南市○○區○○○段│768-1│建│0│00│72.00│10000分之34│└──┴───┴────┴───┴───┴─┴──┴──┴────┴──────┘┌─────────────────────────────────────────────┐│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5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位││├──┼─┼──────┼────┼────┼─┼─┼─┼─┼─┼─┼─┼──┼─┼─┼──┤│001│67│臺南市北區公│臺南市北│8層樓房│82││││││82│鋼筋│2.│平│全部│││0│園路128號○○○區○○段│鋼筋混凝│.3││││││.3│混凝│05│方│││││之28│761地號│土造│5││││││5│土造││公│││││││││││││││││尺││├──┴─┴──────┴────┴────┴─┴─┴─┴─┴─┴─┴─┴──┴─┴─┴──┤│「共同使用部分:公園段54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