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45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96%。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6,045應負擔96%合計4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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