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1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陳森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叁拾玖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05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5年9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8,533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7,43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94元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47,439元自095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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