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更一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原告 劉金雀 被告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代表人 劉勝元 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 律師
李慶榮 律師輔助參加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曾威彰
余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