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謝瑞忠 被告 陳姿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5,877元〔計算式:(12,100元×200.65×1/2)+(4,100元×
556.53×1/2)+(4,100元×1239.54×1/2)=4,895,8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