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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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重零點參參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南市警五刑偵字第0六三號報告書所載被告甲○○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二公克(包裝重0‧三一公克),業經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一0號處分不起訴,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經查獲,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所請,有法務部調查局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南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