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3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46號上訴人國防部代表人 高華柱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呂綉英 等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0年4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34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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