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142號
上 訴 人  王志賢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伍
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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