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15號原告林庭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威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3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24,85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趙雪瑛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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