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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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盜版「美麗人生」錄影帶陸捲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該等盜版之「美麗人生」錄影帶六捲係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中旬某日在其經營之「上上影視社」內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江 」之成年男子以每捲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販入,旋即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將該等錄影帶以每捲二十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應予補充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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