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子豪 指定辯護人 陳彥价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4日下午4時45分,於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