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子豪 指定辯護人 陳彥价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4日下午4時45分,於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文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