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28號附帶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附帶被上訴人戊○○
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附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附帶上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附帶上訴人補繳附帶上訴裁判費,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附帶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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