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碧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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