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28號附帶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附帶被上訴人戊○○
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8日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一審判決(95年度營簡字第666號)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4日裁定,限附帶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附帶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7年8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附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翁金緞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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