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一鳴
樓(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一鳴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李一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9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自97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自97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自97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被告李一鳴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0罪,業經本院於97年7月
8日以96年度訴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各罪均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惟尚未確定,被告及檢察官仍得分別上訴。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