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書棼附件: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任職公司之就職時間,並應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自就職時起迄今之薪資證明。
二、聲請人應說明係自何時起承租房屋及其原因,並應提出租賃契約書。
三、聲請人應說明係自何時起繳納房貸及其原因,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