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庚○○被告戊○○
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被告己○○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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