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7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王辰冬 相對人 林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3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2月5日至135年12月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建中。嗣相對人於㈠95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02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5年12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2年8月2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㈡100年7月22日為第三人崑盟國際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1,600,000元⑵4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103年7月2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2年8月22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2,293,75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3件(以上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 平田 ││385│建│665│306/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115│臺中市北屯區平│鋼筋混凝土造7層│第6層:92.1│陽台:9.9│全部││││田段385地號││合計:92.1│花台:1.52││││├───────┤│││││││臺中市北屯區興││││││││安路2段142巷1││││││││號6樓│││││├─┴──┴───────┴────────┴──────┴─────┴────┤│共同使用部分:平田段1122建號面積:726.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