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050號債權人 張俊文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伯育 、 張承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請
求標的為新臺幣拾萬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