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甲○○前因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嗣因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先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