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九號
原告甲○○右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六萬八千五百二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三千九百零九元(扣除四十五元聲請支付命令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陳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