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32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柒仟陸佰肆拾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借款人中央塗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塗料公司)以
被告及訴外人 陳鍊輝 、 陳鍊達 、 陳鍊成 等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8月16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即週轉金)契約,借款新台幣(下同)140,000,000元、借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本金在期限內繳還,利息則按月繳付;又於91年8月14日簽訂購料融資貸款40,000,000元,期限亦為一年,得於額度內循環開發國內信用狀,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內承兌受益人所開之匯票,或就信用狀受益人簽發之即期匯票或信用狀受益人簽發並經原告銀行承兌之遠期匯票申請墊款兌付,墊款期限最長180天,到期償付本息。又於91年8月14日簽訂進口融資美金250萬元,期限一年,得於額度內循環開發國外信用狀,除應由借用人按信用狀金額一成比率先行結匯外,其餘未結匯款,於國外銀行押匯(付款)時,由聲請人於借款額度項下墊付撥貸,本息由借用人於國外銀行押匯日起
180天內,按還款當日聲請人所訂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結購外匯或以外匯償還之,而本件係於92年12月10日結匯為新台幣17,705,586元。
㈡詎借款人中央塗料公司就上開借款,均因到期無法還款,經
向原告申請展期清償,並開具還款本票,利息按月繳付,惟該公司償還部分利息到如附表所示者外,餘均未清償,經原告向其催討均無結果,被告既為其連帶保證人,負有連帶清償之責任,故起訴請求判決如聲明所載。
三、證據:提出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基本放款利率查詢表、放款帳號往來明細表、撥款明細及支出傳票等影本各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借款人中央塗料公司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如附表所示,詎借款屆期,經同意展期清償後,仍未清償,被告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負有連帶清償之責任,故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借償及利息、違約金等,有原告提出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基本放款利率查詢表、放款帳號往來明細表、撥款明細及支出傳票等影本各二件為證,而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做何聲明或答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借款人中央塗料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前述法律規定,應負連帶償還本件借款之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76,447,0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麗娟附表┌─┬──────┬───────┬───────┬───┬────────┬───────────────────┐│編│借款日│借款金額│尚欠金額│利率│利息│違約金││號││(新台幣)│││││├─┼──────┼───────┼───────┼───┼────────┼───────────────────┤│一│91年8月16日│140,000,000元│132,854,779元│5.284%│93年11月16日起至│9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加計20%)│├─┼──────┼───────┼───────┼───┼────────┼───────────────────┤│二│91年8月14日│40,000,000元│27,075,710元│5.784%│93年11月14日起至│9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同上)│├─┼──────┼───────┼───────┼───┼────────┼───────────────────┤│三│92年12月10日│美金折合新台幣│16,516,537元│5.784%│93年11月14日起至│9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17,705,586元│││清償日止│(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