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零叁萬叁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2日擔任訴外人即債務人勁華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勁華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750,000元,約定期限至94年12月2日止,共分36期,自第1期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年息9.059%計付,,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又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93年7月2日起未再償付利息,迭經催討無效,計尚欠本金1,864,054元。
㈡被告復於92年7月24日擔任勁華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5,000,000元,約定期限至97年7月24日止,共分60期,自第1期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年息6.125%計付,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93年6月24日起未再償付利息,迭經催討無效,計尚欠本金4,169,143元。
㈢如前所述,上開借款依約均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負連帶
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2份、授信約定書1份、利率變動表1份等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之前到庭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被告前為勁華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勁華公司借款時由被告與被告之妻 姚麗雯 擔任連帶保證人,確實有積欠上述債務,但被告嗣於93年4月1日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由妻子承擔勁華公司之業務及全部債務,故本件債務已與被告無關。
三、證據: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1份為證。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債務人勁華公司向其借款並由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目前尚欠款項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2份、授信約定書1份、利率變動表1份等影本在卷為憑,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本件債務已由其妻姚麗雯承擔,故被告不負清償責任等語,並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1紙為據,惟查,民法第301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被告自承:約定由姚麗雯承擔債務之事,並未通知原告等語,且原告於知悉此情後,已當庭陳明:不同意上開債務承擔等語(以上陳述均參照本院9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準此,被告與其妻姚麗雯自行約定由姚麗雯承擔債務一節,對於原告不生效力,是被告之此項抗辯,不足憑採。
三、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參照民法第273條第1項);又所謂連帶保證,係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因連帶保證具連帶債務之性質,故債權人得併向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據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致芬附表一:被告所欠金額明細表┌─┬──────┬────┬────┬────┬───────┬────────┐│編│債權本金│年利率│利息│違約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號│(新台幣)││起算日│起算日│(含遲延利息)││├─┼──────┼────┼────┼────┼───────┼────────┤│一│1,864,054元│9.059%│93.07.02│93.08.02│自利息起算日起│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至清償日止,六個│││││││開利率計算│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二│4,169,143元│6.125%│93.06.24│93.07.24│同上│同上│├─┴──────┴────┴────┴────┴───────┴────────┤│合計債權本金:新台幣6,033,1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