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18號聲請人 林雲石 相對人陳 徐秋月 相對人東大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江 相對人 陳愽磨 相對人 陳金鐘 相對人 陳漢仁 相對人 陳明達 相對人 陳泳紳 (即 陳信智 )相對人 陳樹桐 相對人 鄭乃豪 相對人 陳燕祥 (兼 陳太平 之承當訴訟人)相對人 陳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2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77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分擔部分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 陳文祥 、 陳文鋒 、 陳文欽 、 陳文寶 、 陳淑麗 、 陳云慈 、 陳淑貞 以外之兩造依附表所示彰化縣彰化市○○段○○○段○○○○地號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復查,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載。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本件其他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費用計算書單位:新台幣│├────────────┬─────┬──────┤│項目│金額│預納人│├────────────┼─────┼──────┤│二審裁判費│26745元│聲請人│├────────────┼─────┼──────┤│複丈費、謄本費(一)│4225元│聲請人│├────────────┼─────┼──────┤│複丈費(二)│7200元│聲請人│├────────────┼─────┼──────┤│複丈費、謄本費(三)│8225元│聲請人│├────────────┼─────┼──────┤│複丈費(四)│2400元│聲請人│├────────────┼─────┼──────┤│合計│48795元││└────────────┴─────┴──────┘附表: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 陳徐秋月 │297000分之12375│2033│├──┼────────┼─────────┼───────┤│2.│林雲石│8分之1│--------│├──┼────────┼─────────┼───────┤│3.│陳太平│24分之1│2033│├──┼────────┼─────────┼───────┤│4.│東大鋼鐵機械股份│279000分之22325│3668│││有限公司│││├──┼────────┼─────────┼───────┤│5.│陳愽磨│297000分之29775│4892│├──┼────────┼─────────┼───────┤│6.│陳博文│297000分之29775│4892│├──┼────────┼─────────┼───────┤│7.│陳金鐘│1056分之11│508│├──┼────────┼─────────┼───────┤│8.│陳漢仁│1056分之11│508│├──┼────────┼─────────┼───────┤│9.│陳明達│1056分之11│508│├──┼────────┼─────────┼───────┤│10.│陳泳紳(即陳信智│1056分之11│508│││)│││├──┼────────┼─────────┼───────┤│11.│陳樹桐│24分之1│2033│├──┼────────┼─────────┼───────┤│12│鄭乃豪│29700分之44300│7278│├──┼────────┼─────────┼───────┤│13.│陳燕祥│891000分之252600│1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