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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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280號聲請迴避事件,承審法官張耀彩、黃嘉烈、吳光釗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09條、第469條第1項第6款及民法第92、93條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後段,聲請承審法官張耀彩、黃嘉烈、吳光釗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280號聲請迴避事件業於民國102年3月25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有該事件之裁定書可稽,足見該事件業已終結,揆之前揭說明,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張耀彩、黃嘉烈、吳光釗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仍對之為迴避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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