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家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家樟 等15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9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3,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