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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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112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丁○○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附民字
第20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98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又被告乙○○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經本院合法通
知而表明不願意且未到場辯論,核上開部分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乙○○及丁○○(以下合稱被
告3人)於民國97年9月3日上午8時30分前某時許,共同在原
告甲○○位於桃園縣○○鎮○○路○段○○巷○○弄○號之住處內
,竊得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3人應給付
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三、被告丙○○及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
書狀做何答辯或陳述;被告丁○○就本件事實未予爭執,僅
陳稱:因案須執行至108年,執行完畢後願意平均賠付云云
。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丙○○及乙○○均未
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且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亦均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又被告丁○○則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
實不為爭執,則依前揭規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復按
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
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以代回復原狀;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5,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
213條第1項、第3項、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3人給付1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8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五、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起訴時所為同旨之聲明,僅具督促法院發動職權之效力
,爰不另為供擔保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又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所移
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
納裁判費用,復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諭知訴訟費
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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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竊得物品│數量│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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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護照│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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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郵局存摺│3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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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新銀行存摺│3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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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國信託銀行存摺│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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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作金庫存摺│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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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竹商銀存摺│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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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銀行存摺│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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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台北富邦銀行存摺│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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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一銀行存摺│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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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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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銀行存摺│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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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京華證券存摺│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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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商銀證券存摺│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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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銀行提款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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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5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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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日幣10,000元;港幣│
││││330元;澳幣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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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鍊│3條│銀質、金質、水晶各│
││││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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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鍊│2條│金質、珍珠各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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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套幣│1組│千禧龍年紀念套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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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飾│1盒│6兩8錢5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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