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順一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調解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零伍佰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繳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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