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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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600元及自民國98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300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在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種植之
馬拉巴栗樹苗,於98年6月30日,因被告在毗鄰之土地焚燒
稻草時,未保持間隔安全距離,致馬拉巴栗樹苗部分遭受火
焰侵襲而樹葉枯萎之事實,有所提照片為證,被告對在該期
間焚燒稻草,亦無異詞,並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偵字第7087號毀損案刑事偵查卷可參。被告焚燒稻草位置
,雖與原告種植之馬拉巴栗樹苗間有若干距離,但從馬拉巴
栗樹苗枯萎的情形觀察,可知樹苗雖然不是直接遭火焰焚燒
,而係受稻草焚燒時產生之高熱烘烤所致,甚為顯然。被告
辯稱已保持相當距離,火焰未侵襲樹苗云云,委無可取。至
被告提出之現場VCD影片,影像不甚清楚,而且隨著拍攝者
移動而振動,拍攝日期距樹苗遭燒烤枯萎的日期亦超過半個
月,不能執以證明樹苗並無受損情形。另原告種植的樹苗面
積甚廣,內有生長不佳或因病菌而枯萎或死亡者,事屬平常
。被告以原告種植馬拉巴栗樹中,與被告稻田不相臨者,有
部分樹苗之樹葉或樹枝有枯萎情形為由,否認原告之部分樹
苗遭焚烤受損,亦屬無據。
二、原告主張其樹苗因此枯死150顆,惟此數量為其提出上開毀
損刑事告訴時,由原告自己計算而來,並非受理告訴之員警
實際計算之結果,為原告陳明,此項數額之客觀性有欠缺。
原告復稱該等馬拉巴栗樹苗均已採收完畢,其實際受損數量
,在舉證上顯有重大困難。茲原告之馬拉巴栗樹苗確有遭焚
燒稻草之火焰烘烤致樹葉枯萎,通常情形可能導致樹苗死亡
,或影響樹苗之正常生長,而減損其價值,原告因此受有損
害,至為顯然,僅是其證明損害之數額顯有重大困難,依民
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自應審酌一切情況,依
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不得以其不能證明損害數額,而逕為不
利於原告之認定。審酌原告所提出及刑事偵查警卷內之照片
資料,並被告所提據稱為98年7月16日拍攝之上開VCD影片,
暨樹苗枯萎受損,本身亦有相當之修復力,即受損後未必死
亡,或達影響其交易價值之程度,原告主張樹苗受損數量達
150顆(含2年生130顆、1年生20顆),恐怕言過其實,本院
認為相當於全損之總數以45顆(含2年生39顆、1年生6顆)
計算,較符事實。則按2年生每棵新台幣(下同)160元、0
年生每顆60元計算,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合計為6,
600元。故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2,
000元及其利息,在6,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
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範圍,洵
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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