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小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小字第21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有其
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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