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斗簡字第26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9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本院於民國
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及自民國98年5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9、10月間,於電腦網路向原告
自稱「 沈玉門 」,並謊稱有香港六合彩之明牌,需匯款新台
幣(下同)2萬元,才能保留1千多萬元獎金,又稱該筆獎金
被海關扣留,須再匯款等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於同年10月
間匯款20,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帳戶,被告因此涉犯詐欺罪
,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為本院以
98年度易字第039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等情,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2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加給利
息之判決,並請宣告准予假執行(同時請求賠償277,100元
部分,另以裁定駁回)。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者,僅其中20,000元係被告所為,逾此
金額部分與被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被告所自認,被告因此為本院依詐
欺罪判決徒刑,有檢察官起訴書及本院98年度易字第0394號
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
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
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就被
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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