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37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被 告 黃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三月二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
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
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諭知原
告於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到院:本件信用卡卡號為何。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