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七六號
聲請人甲○○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其家中債務尚待處理,其母身體亦乏人照料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經查聲請人前開羈押理由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