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五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本院桃園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一五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六十二萬八千五百零五元,折合銀元五十四萬二千八百三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八千一百四十三元,折合新台幣二萬四千四百二十九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二千八百三十一元,不足新台幣二萬一千五百九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呂仲玉~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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