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二五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廢棄清理法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苗簡第二五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乃於緩刑期間內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又因公共危險罪(肇事後逃逸),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 鍾昭權 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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