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商訴字第1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39號原告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敏求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貴敏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訴訟代理人 詹勇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杜惠錦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