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被告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9年仲中聲和字第014號仲裁判斷,而該仲裁判斷主文第1項係命本件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761萬7,45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1萬7,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7,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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