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東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5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9076元(計算式:230017元+559059元=789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于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