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商訴字第1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70號原告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代表人 溫泰鈞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陳佩貞 律師 蔡毓貞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萬冠麗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揭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2年9月2日以「看見台灣VideoTaiwan」,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藉由網際網路查詢資料、文件圖書;書籍、雜誌之出租;知識或技術之傳授、舉辦各種講座、網路教學、遠距教學;透過網際網路提供電腦遊戲;透過網路提供教學資訊、休閒娛樂資訊之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嗣於93年4月6日將商標申請權讓與原告之前手明日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復經被告於103年4月23核准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經申准延展權利期間至113年4月30日止。嗣參加人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12月28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106年5月26日中台廢字第1040675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6年10月27日經訴字第1060631071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志宏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