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小字第219號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告 陳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109年度北小字第4534號),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96年6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江靜盈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