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再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參佰參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李炫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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