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貞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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