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八四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曾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