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鄒辰富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102年度交字第3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狀亦未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4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查詢簡答表2件附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