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0號原告 鄒辰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被告所在地:所載「新竹縣北埔○○○鎮○○路○段○○號」,應更正為「新竹縣○○鎮○○○○○路三段58號」。│├──┼───────────────────────┤│2│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應│││記載「被告代表人: 柯武 (所長)」。│├──┼───────────────────────┤│3│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所載「被告所屬監│││理站罰鍰3000元之處分撤銷另做妥適之處分」,宜更│││正為「原處分撤銷」。│├──┼───────────────────────┤│4│起訴狀未表明正確之訴訟標的:所載「交通部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之交通罰鍰處分」,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2年3月26日竹監苗字第裁54-Z│││2B02387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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