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516號聲請人 范予 又法定代理人 范古明
徐惠廷 聲請人 范王彩雲
范麗琴 范璟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 范麗芬 」之記載,應更正為「范麗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102年度司繼字第516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范麗芬」之記載,係「范麗琴」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陳又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