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042號聲請人 郭家豪 相對人 謝護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護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7紙到院供辦。(票據號碼:246279、246278、247933、247934、668021、668022、247932)
二、相對人謝護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