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92號
原   告  謝志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威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
,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南救字第6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
,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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